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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军路街综合村二期一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21:28 来源:武汉市欧博-欧博官网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因公共利益需要,欧博-欧博官网 拟对将军路街综合村二期一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欧博-欧博官网 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公布了《将军路街综合村二期一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至2022年8月30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3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户被征收人纸质反馈意见。现将意见整理如下:

(一)补偿的认定方式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二)经营性补助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三)附属物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四)未经登记建筑物征收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五)测绘面积范围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六)附属配套设施的雨污水管网、消防报警喷淋系统和烟雾报警系统及电梯、行车的相关补助等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补偿的认定方式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被征收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选择任意一种补偿方式。

(二)针对意见二“经营性补助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9项改变房屋用途条款中规定“经营性补助=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面积×(商业房屋评估单价-房屋证载用途或认定用途评估单价)×50%”。其中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面积由测绘机构依法测绘确定。商业房屋评估单价、房屋证载用途或认定用途评估单价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针对意见三“附属物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1项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条款规定:“附属物补偿: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及外挑搭建等),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针对意见四“未经登记建筑物征收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五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条款已经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定义、认定、补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针对意见五“测绘面积范围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方案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该规定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土地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绘制未经登记建筑现状图,并拍照留证。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的规定。

(六)针对意见六“附属配套设施的雨污水管网、消防报警喷淋系统和烟雾报警系统及电梯、行车的相关补助等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1项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条款中规定:“……其他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被征收人提出的1—6条意见不予采纳。

(二)根据最新调查结果将方案中“(三)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人13户,征收总建筑面积199601.64平方米。其中,产权登记面积123809.9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75791.73方米(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修改为“(三)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人13户,征收总建筑面积205444.07平方米。其中,产权登记面积129539.28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75904.79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武汉市欧博-欧博官网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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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军路街综合村二期一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21:28

来源:武汉市欧博-欧博官网    作者:  

因公共利益需要,欧博-欧博官网 拟对将军路街综合村二期一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欧博-欧博官网 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公布了《将军路街综合村二期一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至2022年8月30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3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户被征收人纸质反馈意见。现将意见整理如下:

(一)补偿的认定方式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二)经营性补助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三)附属物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四)未经登记建筑物征收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五)测绘面积范围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六)附属配套设施的雨污水管网、消防报警喷淋系统和烟雾报警系统及电梯、行车的相关补助等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补偿的认定方式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被征收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选择任意一种补偿方式。

(二)针对意见二“经营性补助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9项改变房屋用途条款中规定“经营性补助=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面积×(商业房屋评估单价-房屋证载用途或认定用途评估单价)×50%”。其中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面积由测绘机构依法测绘确定。商业房屋评估单价、房屋证载用途或认定用途评估单价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针对意见三“附属物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1项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条款规定:“附属物补偿: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及外挑搭建等),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针对意见四“未经登记建筑物征收补偿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五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条款已经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定义、认定、补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针对意见五“测绘面积范围未明确标准有异议”,

方案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该规定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土地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绘制未经登记建筑现状图,并拍照留证。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的规定。

(六)针对意见六“附属配套设施的雨污水管网、消防报警喷淋系统和烟雾报警系统及电梯、行车的相关补助等未明确标准有异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1项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条款中规定:“……其他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被征收人提出的1—6条意见不予采纳。

(二)根据最新调查结果将方案中“(三)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人13户,征收总建筑面积199601.64平方米。其中,产权登记面积123809.9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75791.73方米(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修改为“(三)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人13户,征收总建筑面积205444.07平方米。其中,产权登记面积129539.28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75904.79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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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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