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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官网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07-30 14:4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序号

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实施区域

备注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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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2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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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

3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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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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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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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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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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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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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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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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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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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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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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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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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15

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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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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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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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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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证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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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背景核查证明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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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21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无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和残疾等证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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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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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23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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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

24

无犯罪记录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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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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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举办者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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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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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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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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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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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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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金会成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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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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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证明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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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婚姻状况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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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6

死亡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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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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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小微企业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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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身份证明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者士官证等)为同一人,现护照与原登记的护照为同一人,现护照、台胞证与原登记的身份证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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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明确划拨供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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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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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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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经济困难证明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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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44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律师恢复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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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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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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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律师注销执业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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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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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无其他职业证明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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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合伙所入伙(初审)、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初审)、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初审)、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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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工伤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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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52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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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依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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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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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社保补缴、养老保险漏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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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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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出国(境)定居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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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办理机事保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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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次性支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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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财务审计报告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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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资支付凭证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审核(个人二次贷或者三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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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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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大队

63

户口簿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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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64

居住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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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单位派驻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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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死亡证

终止投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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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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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68

营业执照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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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项目法人申请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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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近三年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含审查意见)

办理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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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办理水土流失纠纷裁决、办理水事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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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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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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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0 14:4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序号

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实施区域

备注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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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2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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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

3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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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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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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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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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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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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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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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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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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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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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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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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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15

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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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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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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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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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证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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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背景核查证明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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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无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和残疾等证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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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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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23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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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

24

无犯罪记录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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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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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举办者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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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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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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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

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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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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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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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金会成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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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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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证明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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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婚姻状况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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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6

死亡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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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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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小微企业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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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身份证明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者士官证等)为同一人,现护照与原登记的护照为同一人,现护照、台胞证与原登记的身份证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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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明确划拨供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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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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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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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经济困难证明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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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律师恢复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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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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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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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律师注销执业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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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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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无其他职业证明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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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合伙所入伙(初审)、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初审)、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初审)、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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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工伤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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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52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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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依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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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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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社保补缴、养老保险漏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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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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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出国(境)定居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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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办理机事保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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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次性支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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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财务审计报告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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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资支付凭证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审核(个人二次贷或者三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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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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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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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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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64

居住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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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单位派驻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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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

终止投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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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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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68

营业执照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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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项目法人申请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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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含审查意见)

办理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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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办理水土流失纠纷裁决、办理水事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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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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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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