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9日15时45分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兽药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11月8日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74号》相关要求将兽药经营信息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74号》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及时、规范做好兽药产品赋码和入库、出库追溯数据上传工作。加大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工作力度,2019年年底前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力争达到100%。未按照规定实施追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经营的兽药产品实施追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要求。鉴于该企业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并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区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在我区努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作为执法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准确认定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积极落实本领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同时,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严惩,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