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

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16

关于印发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6 09:30 字号:[ ]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8号)和《全市容缺审批后跟进监管重点工作整治专题调研和整改方案》(武职转办〔2021〕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相关企业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企业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和容缺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8号)和《全市容缺审批后跟进监管重点工作整治专题调研和整改方案》(武职转办〔202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仅适用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2个行政许可事项。

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行政许可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行政许可机关制作和发放。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作行政许可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申请人留存;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三、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内容和形式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相关表格;

4.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6.行政许可机关认为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告知承诺的实施形式

申请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对符合告知承诺及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自愿承诺,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照。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四)容缺办理所缺材料应符合的要求

1.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2.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3.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4.申请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实质性错误,符合法定形式。

四、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涉及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时,行政许可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并进行解释和填写辅导。

(二)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了解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填写告知承诺书。

(三)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告知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四)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的必备材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按规定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或在经营中发生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将被纳入信用监管,该申请人申请同一事项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立“双向告知”机制。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信息实时推送监管和执法部门,并及时掌握与本部门许可有关的市场主体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与行政许可部门履行行政许可权、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应当实时推送行政许可和执法部门,并及时掌握本部门监管有关的信息。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与行政许可部门履行行政许可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应当实时推送行政许可和监管部门,并及时掌握本部门执法有关的信息。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通过统一“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五)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和案件查办。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清单

2.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

3.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解读

关联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16

关于印发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6 09:30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8号)和《全市容缺审批后跟进监管重点工作整治专题调研和整改方案》(武职转办〔2021〕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相关企业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企业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和容缺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8号)和《全市容缺审批后跟进监管重点工作整治专题调研和整改方案》(武职转办〔202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仅适用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2个行政许可事项。

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行政许可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行政许可机关制作和发放。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作行政许可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申请人留存;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三、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内容和形式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相关表格;

4.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6.行政许可机关认为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告知承诺的实施形式

申请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对符合告知承诺及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自愿承诺,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照。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四)容缺办理所缺材料应符合的要求

1.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2.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3.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4.申请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实质性错误,符合法定形式。

四、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涉及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时,行政许可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并进行解释和填写辅导。

(二)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了解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填写告知承诺书。

(三)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告知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四)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的必备材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按规定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或在经营中发生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将被纳入信用监管,该申请人申请同一事项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立“双向告知”机制。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信息实时推送监管和执法部门,并及时掌握与本部门许可有关的市场主体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与行政许可部门履行行政许可权、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应当实时推送行政许可和执法部门,并及时掌握本部门监管有关的信息。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与行政许可部门履行行政许可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应当实时推送行政许可和监管部门,并及时掌握本部门执法有关的信息。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通过统一“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五)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和案件查办。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清单

2.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

3.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关联 解读

关联附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