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参公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加快推进我委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综发〔2019〕5号)、《市财政局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综〔2019〕474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武汉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试行)(2023年版)的通知》(武财综〔2023〕47号)要求,我委修订了《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凡列入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原则上应该“应买尽买”,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对于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有必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由相关单位、处室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进行调整。未经市财政局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