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及省市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欧博官网 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二)公开渠道
主要通过登陆欧博官网 政府门户网站(//oubogw.net/ZWGK/bmxxgk/bwbjxxgk/qzfhcxjsj/)获取公开信息。另外,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欧博官网 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场填写《欧博官网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欧博官网 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oubogw.net/ZWGK/ysqgk/),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请务必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欧博官网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欧博-欧博官网 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欧博-欧博官网 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收费说明
1、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本机关在收取信息处理费时,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标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2、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欧博官网 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欧博官网 欧博大道16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邮编:430030
电话:027-83217369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