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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城建〔2023〕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5 发布日期 2023-05-17

关于明确建筑业及监理企业资质委托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09:30 字号:[ ]

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2023〕6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细内容附后)相关要求,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委托市城建局负责建筑业及监理企业资质事项的受理及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业绩录入及审核

按照省厅《通知》的有关要求,将依托湖北省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等信息数据的运用,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中体现企业及相关个人业绩,减少申报材料的报送。涉及企业及个人项目业绩(含专业承包业绩)在武汉市区域的,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向省住建厅申领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管理锁的通知》(武城建〔2016〕241号)和项目管理权限的要求,区管工程由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负责其项目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录入和审核(C级);市管工程由市建筑质监站和市政质监站负责录入和审核(B级)。

需要省厅定为A级项目业绩的,区管工程由各区建设局按照省厅《通知》中企业业绩核实清单要求完成填报后,由市城建局按照程序转报省厅调整业绩等级。市管工程由项目业绩审核部门核实后,由市城建局报省厅调整业绩等级。

二、资质申报及受理

(一)资质申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贰级资质。

(二)基本流程。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及监理乙级资质为网上申请及办理。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申请事项和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报送地选择“企业注册所在地”。

(三)受理要求。1.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及监理乙级资质,由市城建局驻武汉市民之家资质窗口负责网上电子资料受理和收件。2.业绩认定作为资质受理的前置条件,受理前应按照省厅《通知》中业绩信息清单的要求,对申报资质业绩信息进行核对。3.对申报资质的省内业绩信息,应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实业绩信息;对申报资质的省外业绩,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实业绩信息;对其他需要核实的业绩申请材料,按照省厅《通知》的相关要求受理。

三、审查方式及要求

(一)审查方式。1.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原则上采取由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查。其流程为:企业申报→资质窗口核实申报材料信息并受理→组织专家审查→专管人员复核→公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省住建厅核准公告。2.省厅委托审查监理乙级资质,采取一般性程序审查方式进行。其流程为:企业申报→资质窗口核实申报材料信息并受理→专管人员进行程序性审查→公示程序性审查意见→发布资质核准公告→开展审批后监督检查。

(二)审查要求。1.新申请或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叁级资质标准要求,不审查企业业绩,只审查技术负责人业绩,应满足相应叁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2.申请建筑业资质升级的,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厂房、设备、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4.已列入省重点企业培育名录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鄂建文〔2022〕29号)相关规定,经区政府书面推荐,对其及全资子公司只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四、资质监督检查

(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实行)》的相关规定,由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对照评分细则开展其市场行为加减分的考核,并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上传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二)加强人员实名管理。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的而自动预警的企业,将督导提醒企业及时予以整改,预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提请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省厅《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

(三)加强重点对象监管。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对因违规并通报公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启动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检查,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管理,对动态检查中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并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报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执业资格等相关处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将报请省厅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企业资质。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将报请省厅依法撤回相关资质。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涉嫌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及监理乙级资质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及省厅公告时间)。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程序及要求,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可向市城建局建管处(审批处)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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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城建〔2023〕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5
发布日期 2023-05-17

关于明确建筑业及监理企业资质委托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09:30

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2023〕6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细内容附后)相关要求,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委托市城建局负责建筑业及监理企业资质事项的受理及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业绩录入及审核

按照省厅《通知》的有关要求,将依托湖北省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等信息数据的运用,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中体现企业及相关个人业绩,减少申报材料的报送。涉及企业及个人项目业绩(含专业承包业绩)在武汉市区域的,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向省住建厅申领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管理锁的通知》(武城建〔2016〕241号)和项目管理权限的要求,区管工程由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负责其项目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录入和审核(C级);市管工程由市建筑质监站和市政质监站负责录入和审核(B级)。

需要省厅定为A级项目业绩的,区管工程由各区建设局按照省厅《通知》中企业业绩核实清单要求完成填报后,由市城建局按照程序转报省厅调整业绩等级。市管工程由项目业绩审核部门核实后,由市城建局报省厅调整业绩等级。

二、资质申报及受理

(一)资质申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贰级资质。

(二)基本流程。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及监理乙级资质为网上申请及办理。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申请事项和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报送地选择“企业注册所在地”。

(三)受理要求。1.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及监理乙级资质,由市城建局驻武汉市民之家资质窗口负责网上电子资料受理和收件。2.业绩认定作为资质受理的前置条件,受理前应按照省厅《通知》中业绩信息清单的要求,对申报资质业绩信息进行核对。3.对申报资质的省内业绩信息,应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实业绩信息;对申报资质的省外业绩,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实业绩信息;对其他需要核实的业绩申请材料,按照省厅《通知》的相关要求受理。

三、审查方式及要求

(一)审查方式。1.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原则上采取由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查。其流程为:企业申报→资质窗口核实申报材料信息并受理→组织专家审查→专管人员复核→公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省住建厅核准公告。2.省厅委托审查监理乙级资质,采取一般性程序审查方式进行。其流程为:企业申报→资质窗口核实申报材料信息并受理→专管人员进行程序性审查→公示程序性审查意见→发布资质核准公告→开展审批后监督检查。

(二)审查要求。1.新申请或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叁级资质标准要求,不审查企业业绩,只审查技术负责人业绩,应满足相应叁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2.申请建筑业资质升级的,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厂房、设备、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4.已列入省重点企业培育名录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鄂建文〔2022〕29号)相关规定,经区政府书面推荐,对其及全资子公司只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四、资质监督检查

(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实行)》的相关规定,由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对照评分细则开展其市场行为加减分的考核,并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上传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二)加强人员实名管理。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的而自动预警的企业,将督导提醒企业及时予以整改,预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提请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省厅《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

(三)加强重点对象监管。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对因违规并通报公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启动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检查,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管理,对动态检查中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并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报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执业资格等相关处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将报请省厅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企业资质。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将报请省厅依法撤回相关资质。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涉嫌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省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贰级、不分等级资质及监理乙级资质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及省厅公告时间)。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程序及要求,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可向市城建局建管处(审批处)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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