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文旅局、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改造修缮工程、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消防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改造修缮工程,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消防工程等改造提升、活化利用项目的消防审验工作。
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改造修缮工程、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消防工程应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历史保护要求,并有效提高其消防安全水平。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改造修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审查和验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改造修缮工程修缮方案的审查。
四、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省文旅厅《关于加强湖北省国家重点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文旅文〔2020〕102号)相关规定,纳入文旅部门设计方案核准和验收合格批复。
五、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改造修缮工程,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58号令相关要求负责办理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与抽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或仅对既有建筑原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护、保养、更换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
六、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改造修缮工程,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根据住建部58号令第十七条相关要求,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并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
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消防审验工作的监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