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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径街〔202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径河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15

关于印发《径河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5 09:30 字号:[ ]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管理、提升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经街工委研究同意,现将《径河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欧博-欧博官网 径河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13日

径河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审计工作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管理、提升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农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街道办事处(农场)内设机构、所属基层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农场)内设机构及办事处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由街工委书记为组长,办事处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办事处分管审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街道办事处(农场)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街道办事处(农场)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其开展审计工作,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八条 工作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上报街工委审批。

2.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收集审计证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与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和整改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7.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农场)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8.承担其他有关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重点加强对本级财政及基层二级单位财务收入、费用开支、专项资金、往来账款、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严肃财政纪律,促进其规范操作,增收节支,防止和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出现。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街道办事处(农场)内设机构用于保证完成绩效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及执行。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对街道办事处(农场)及所属基层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保证财政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4.离任经责审计。对街道办事处(农场)所属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在任期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5.经济效益审计。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对下属企业的每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通过经营业绩审计不仅要查错防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逐步实现由发现型向预防型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响业绩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关键,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而促进下属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6.专项审计。对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如房屋搬迁、土地腾退等)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向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7.其他审计。上级有关部门及街工委交办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准备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审计项目并报街工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工作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由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审计工作组负责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3.通知被审计对象。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经营、管理及财务活动相关的单据、凭证、帐表、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

1.收集审计相关资料。被审计对象收到函件(或通知)后,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应向审计工作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书面承诺。

2.相关资料由代办机构暂存的,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应及时督办其归档,便于后期规范提取使用。按程序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调阅资料的,由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发函调取。由于具体经办人的调动、调整等因而导致资料不全(或丢失),由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协调并督促时任经办人负责。

3.开展审计调查及审计取证工作。审计工作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资料查阅、审计取证等形式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街道办事处(农场)规章制度及损害街道办事处(农场)利益的行为,报经领导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

1.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召开审计工作组会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2.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工作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3.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正稿。

4.报告送达。审定的审计报告经街工委研究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5.报告回复。针对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应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协商,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问题整改阶段

1.被审计对象就审计工作组审计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主动说明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直接责任人、时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若检查不合格则需直接责任人、时任本单位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继续就该问题进行整改,不得推诿,定责定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并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

2.将审计报告交送街纪工委,街纪工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阶段

1.审计工作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2.审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后续审计

对重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农场)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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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径街〔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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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径河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15

关于印发《径河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5 09:30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管理、提升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经街工委研究同意,现将《径河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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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

径河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审计工作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管理、提升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农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街道办事处(农场)内设机构、所属基层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农场)内设机构及办事处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由街工委书记为组长,办事处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办事处分管审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街道办事处(农场)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街道办事处(农场)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其开展审计工作,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八条 工作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上报街工委审批。

2.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收集审计证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与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和整改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7.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农场)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8.承担其他有关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重点加强对本级财政及基层二级单位财务收入、费用开支、专项资金、往来账款、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严肃财政纪律,促进其规范操作,增收节支,防止和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出现。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街道办事处(农场)内设机构用于保证完成绩效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及执行。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对街道办事处(农场)及所属基层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保证财政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4.离任经责审计。对街道办事处(农场)所属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在任期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5.经济效益审计。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对下属企业的每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通过经营业绩审计不仅要查错防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逐步实现由发现型向预防型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响业绩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关键,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而促进下属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6.专项审计。对街道办事处(农场)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如房屋搬迁、土地腾退等)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向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7.其他审计。上级有关部门及街工委交办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准备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审计项目并报街工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工作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由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审计工作组负责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3.通知被审计对象。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经营、管理及财务活动相关的单据、凭证、帐表、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

1.收集审计相关资料。被审计对象收到函件(或通知)后,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应向审计工作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书面承诺。

2.相关资料由代办机构暂存的,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应及时督办其归档,便于后期规范提取使用。按程序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调阅资料的,由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发函调取。由于具体经办人的调动、调整等因而导致资料不全(或丢失),由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协调并督促时任经办人负责。

3.开展审计调查及审计取证工作。审计工作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资料查阅、审计取证等形式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街道办事处(农场)规章制度及损害街道办事处(农场)利益的行为,报经领导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

1.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召开审计工作组会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2.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工作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3.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正稿。

4.报告送达。审定的审计报告经街工委研究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5.报告回复。针对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应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协商,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问题整改阶段

1.被审计对象就审计工作组审计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主动说明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直接责任人、时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若检查不合格则需直接责任人、时任本单位内设机构或所属基层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继续就该问题进行整改,不得推诿,定责定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并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

2.将审计报告交送街纪工委,街纪工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阶段

1.审计工作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2.审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后续审计

对重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农场)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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