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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是什么
为什么
谁能办
在哪办
怎么办
常见问题
【是什么】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谁能办】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在哪办】

欧博官网 七雄路111号码头潭综合楼(欧博官网 政务服务中心)3楼8-19、22号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7-83091522;

交通指引

公交:公交:216路,H101路,H87路,H92路,H109路,H90路

地铁:地铁:轻轨1号线到码头潭公园站下A出口出,步行600米至码头潭综合楼;

轻轨1号线到码头潭公园站下C出口出,步行130米至七雄路地铁码头潭公园站,乘坐H101路(216路 H87路 H92路 )至凌云路西公交场站下车。

【怎么办】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结果

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常见问题】
问:备案管理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因此,与行政许可不同,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是什么
为什么
谁能办
在哪办
怎么办
常见问题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是什么】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谁能办】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在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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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7-8309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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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交:216路,H101路,H87路,H92路,H109路,H90路

地铁:地铁:轻轨1号线到码头潭公园站下A出口出,步行600米至码头潭综合楼;

轻轨1号线到码头潭公园站下C出口出,步行130米至七雄路地铁码头潭公园站,乘坐H101路(216路 H87路 H92路 )至凌云路西公交场站下车。

【怎么办】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结果

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常见问题】
问:备案管理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因此,与行政许可不同,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