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报经省政府同意,现拨付你地2023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第二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代码:100000Z135080000019),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万元。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703自然灾害救灾补助”,通过2023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中央财政第二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资金用于应急抢险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重点做好搜救转移安置救灾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倒损民房修复等工作,后期根据实际灾情清算。此次下达的省级财政补助用于防汛救灾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
二、此次拨付中央财政第二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你地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请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将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在直达资金监管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并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同时将具体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照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确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同时,应及时将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已支付的直达资金与直达资金监管系统完成支付挂接,两套系统支出进度必须保持一致。
三、你地要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建发〔2021〕84号)规定,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将资金分解细化到受灾地区和项目,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影响。同时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四、请你地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规定,会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表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省应急管理厅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备案。预算执行中,应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表
2.2023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日